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自然资源部同步部署开展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然而实践中,补偿款项不透明、被征地农民社保资格简单划分认定、以“违建”名义行征收之实、行政协议列入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等导致权益受损高频争议仍屡见不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兼督导律师闫会东,深耕行政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案件逾千件,帮助众多当事人化解征收纠纷,解决难题。她的办案风格以“严谨”著称,对程序细节、证据链条与政策条款的把控细致入微,常于细微处找到案件突破口。以下四起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她因案施策、以细节破局的专业能力。
山东某市征地补偿村务公开监督案
征地补偿信息公开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监督权的核心环节,也是杜绝征收乱象、保障补偿公平的第一道防线。不少行政机关常以已开展相关工作为由敷衍履职,侵害村民合法知情权益。
委托人李某承包地于2023年被征收,直至2025年补偿款分配方案仍未公开。村委会对其村务公开申请不予理睬,街道办亦未答复其提出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街道办辩称,已向村委会发出《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且法律未规定必须书面答复申请人,故不构成不作为。
闫会东律师及专业律师刘羽茜并未局限于“街道办是否有所动作”这一表象,而是仔细研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是一个完整的职责链条,调查核实结果必须书面反馈申请人,否则即属履职程序缺失。同时,闫会东律师查阅《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需足额拨付补偿款”,而村委会所称“未收到补偿款”与省级规定明显矛盾,街道办有义务作出进一步核查,而非单方面地采信村委会说法。
县级政府经复议审理后,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督促申请依法予以处理。闫、刘两位律师将“书面答复”这一程序性要求,作为论证为法定履职的必要环节,从而避免监督职责流于形式,使司法及行政监督职责切实落到实处。

(图左为闫会东律师、图右为刘羽茜律师)
湖南唐某征地社保资格认定案
社保安置是征收补偿的重要民生保障,但实务中新旧政策衔接、条款适用边界争议频发。部分基层部门机械片面解读政策,漠视特殊安置情形,致使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落空。
委托人唐某承包地所在片区,因某客运站建设需要被纳入征地范围。当地镇政府以“土地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为由,援引2015年已失效的地方文件,拒绝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同时声称2023年省级新规不能溯及2022年的征收行为,导致唐某无法适用新规获得社会保障,陷入“两头空”的困境。
闫会东律师及主办律师孙熙越接受委托后,逐条梳理相关政策文件,发现原2015年文件中除被告答辩援引的内容外,明确载明特殊适用情形: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的,可参照对应政策落实安置保障。镇政府答复未考量这一例外情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此外,二位律师严格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指出省级新规对“村——乡镇——县”三级审查模式并无实质变更,委托人可适用新规程序办理社保安置。
基于对政策例外情形与法律适用原则的考量,当地人民法院采信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镇政府答复,重启唐某的征地社保安置办理流程。本案纠正了基层行政机关以“城市规划区内外”作为社保资格唯一参照因素的片面做法。

(图左为闫会东律师、图右为孙熙越律师)
山东青岛宅基地上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
征收中“以违建名义拒绝赔偿”的情形时有发生,征收方常以认定房屋违建规避强拆赔偿与安置责任。青岛周某4兄妹继承的宅基地房屋,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于2022年被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街道办以案涉房屋系早年“拆旧建新应拆未拆旧房”、“属违章建筑”应无偿拆除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闫会东及主办律师白琳代理本案后,紧扣核心争议点,调取房屋建筑印契、地籍档案、土地登记审批表等原始权属档案,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案涉房屋系上世纪80年代经当地县土地管理局、市政府合法审批的宅基地房屋,并非违建。同时,二位律师逐页审查被告提交的2004年调查笔录,逐一指出调查时间空白、签名不实、记录人与回答内容逻辑错乱等多处严重形式瑕疵,对其证据效力依法提出质疑。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街道办未能有效举证案涉房屋系违建。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判令街道办为周某4兄妹安置180平方米楼房(其中无偿置换124平方米、按1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购买56平方米)及地下车库一处,并赔偿过渡租房费、室内物品损失等共计近三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明确了“行政行为违法且造成实际损害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法裁判导向,纠正了行政机关以“违建”之名规避安置责任的不当做法。

(图左为闫会东律师、图右为白琳律师)
湖北襄阳行政协议纠纷确认无效案
安置补偿协议是征收双方权益保障的关键文书,一旦协议内容存在错误或疏漏,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害。
因棚户区项目改造,湖北襄阳某村村民汪某、潘某家庭名下2200余平方米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二人与镇政府签订两份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及还建房并进行分户认定,随后领取了补偿款与还建房。协议签订后,二人发现协议中错将多名与他们无任何亲属关系、亦完全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案外人作为安置对象,导致自身合法补偿利益被非法分割。上述案外人起诉主张补偿利益,但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认定,案外人不符合安置条件,驳回诉讼请求。基于此,2024年汪某、潘某二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两份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一审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但判令二人返还已领取的补偿款289万余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协议无效的认定,撤销返还补偿款。同时,鉴于房屋已被拆除、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二审改判镇政府应在60日内与二人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若无法达成,应于期限届满后30日内报请县政府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并据实结算。
闫会东律师及团队督导律师殷浩在本案中展现出高度的严谨性与敏锐的程序把控能力。两位律师精准指出,一审判决判令委托人返还补偿款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成功推动二审纠偏。同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强调协议无效后应遵循“全面相互返还”原则,而非单方判令委托人返还已领取的补偿。此外,因征收行为不可逆,律师务实主张重新协商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救济路径,既严守程序边界,又为当事人争取了实质救济。

(图左为闫会东律师、图右为殷浩律师)
四个案子,四种困境,背后有着同样的严谨与负责。闫会东等在明律师用近二十年的实务积累证明,征收权益维护的胜负,往往藏在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里。在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的今天,专业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个案胜诉,更在于通过每一次精准的法律行动,为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与社保权划定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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